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体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