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和其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衔接配套的企业全周期孵化链条,通过提供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