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信息查询等政务服务,探索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等信息,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