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填埋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