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合作举办实体性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