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三十一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和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