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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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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和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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