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三十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职称评审制度,保证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普通学校教师相应职级的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