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