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食品小作坊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