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的食品生产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