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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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