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七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