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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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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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