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