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