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审、评价或者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