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投资:(一)合作勘探、开采、提炼或者开发自然资源;(二)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三)购买股票、债券,或者以企业的股份、出资额投资及其他形式的参股;(四)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五)购买、租赁或者承包企业;(六)购置房产;(七)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八)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