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