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警示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公安、退役军人事务、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