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时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