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活动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提供档案管理服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机制,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流动人员免费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条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存放和出具虚假材料,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