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技术和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