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其他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