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或者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