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并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