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