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