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