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应当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由提案人修改后再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