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