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报请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专项规划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就近调整、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安置或者先建设的原则有序推进,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调整、重建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建设用地有效面积和建设标准,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