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和中小学生、学前儿童使用特点,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为学校发展、学生活动、劳动教育、校内生活设施和智慧校园建设等预留足够空间,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等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其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等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有偿置换等方式优先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