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