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