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