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