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或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法规实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向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研究及处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