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