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法规施行满两年后,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