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反馈。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