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报送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规章的内容,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