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取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