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进行修改,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