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