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