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