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化解矛盾纠纷:

(一)申请解决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进行实质化解;

(二)申请解决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单位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请解决事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提请共同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解决。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