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矛盾纠纷化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化解矛盾纠纷:(一)申请解决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进行实质化解;(二)申请解决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单位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三)申请解决事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提请共同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解决。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