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届的最后一年编制下一届五年的立法规划草案,经下一届届初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立法规划草案应当包括拟开展的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

立法规划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