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