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江城日报》及有关的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布法规的公告应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施行日期。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