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前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