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予以审查把关,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请的,可以直接提交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