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研究论证,提出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